861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試,招生類型有三种:
1.專科起點升本科;
2.高中起點升本科
3.高中起點升專科。
考生在网上報名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招生類型。
成人高等学校的學習形式有三种:1.脱产;2.业余;3.函授。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填报志愿时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选报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侯^伞
2.國家承認學曆的各類高、中等學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職、從業人員和社會其他人員。
3.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报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試机构颁发的专科畢業、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我省普通、成人高校2019年春季畢業的应届专科畢業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2019年春季畢業生证明》报考專升本,但入学时须交验专科畢業证书原件,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5.報考成人高校醫學門類專業的考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報考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中醫學等臨床類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或取得國家認可的普通中專相應專業學曆;或是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具有中專學曆或中專水平證書。
(2)報考護理學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證書。
(3)報考醫學門類其他專業的人員應當是從事衛生、醫藥行業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4)考生報考的專業原則上應與所從事的專業對口。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報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考試机构指定的地点報名。
1.“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先進工作者”和“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稱號獲得者。
2.奧運會、世界杯賽和世界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八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
3.亞運會、亞洲杯賽和亞洲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
4.全運會、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的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冠軍獲得者。
(四)普通高职(专科)畢業生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專升本条件
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畢業学历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侯^銎叮ⅰ按笱驹阜裎鞑考苹薄ⅰ芭┐逡逦窠逃锥窝L厣韪谖患苹钡认钅糠衿诼⒖己撕细竦娜嗽薄
1、安徽融方教育采取預約報考制度,全年可報考,具體請咨詢。
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試属国考之一,其报考程序、时间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是非常严肃的。为维护成人高考報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请考生報名前仔细阅读网上发布的相关文件,知晓并遵守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真实、诚信填写報名信息,然后才能进入网上報名系统,考生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考生输入報名信息提交并网上缴费,即表示報名成功,但还须按网上報名要求由考生本人进一步完备现场信息确认手续。考生缴费后原则上不退费,因银行或報名系统出现错误除外。对考生多缴费、重复缴费、因报考资格审查未通过等情况,经核实后予以退费;但考生异地重复報名、填写虚假信息、不按要求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等不予退费。
2.現場確認及交驗材料
(1)考生按网上報名选择的时间、地点前往報名确认点,凭報名号对网上報名输入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报考院校、专业等信息进行确认。考生确认前必须已经网上缴费,否则不予确认。
(2)交驗有關證件及複印件:
①考生須攜帶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②报考專升本的考生,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試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畢業证书;确认点不再校验畢業证书原件,考生只需上交畢業证书复印件,且本人必须保证畢業证书真实有效,如有不实造成后期学籍注册不了的,后果由本人负责。2019年春季畢業的应届专科畢業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畢業生证明》参加報名确认。
③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由報名系统自动生成,考生须保证自己网上報名所填身份证号的真实、准确;符合其它照顾条件的考生需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以及《2018年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空白表可从网上下载)。
④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需交驗省級民政部門頒發的《自謀職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3)電子攝像。
(4)核对《報名确认登记表》,确认无误后本人签字交确认点存档。
(5)考生只能确认一次,不能重复确认;如考生异地重复确认,系统将只认定最后一次为有效确认,之前确认均为无效。凡未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其報名无效,報名费用不退。
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費標准,从网上银行缴纳報名考試费用。
(一)考生填報志願要符合學校(專業)的招生範圍和報考條件,考生在選擇院校、專業時,對招生範圍和報考條件務必了解清楚,以免誤報。
(二)报考專升本的考生,可在本科志愿栏填报考試科目组相同的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可按本科和专科两个批次分别填报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也可只填报本科或专科志愿,但文、理、艺、体类专业不得兼报。网上報名结束前,考生可对所报志愿进行修改;報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考生填报的专业科类应一致(即考試科目一致),不一致时,以第一批次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四)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專升本考生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如有變化,按教育部最新文件精神執行)
以当年我省发布的考試时间为准。
考試科目:
高中起點升本科
文科:語文、數學(文)、外語、曆史地理綜合(簡稱史地)。
理科:語文、數學(理)、外語、物理化學綜合(簡稱理化)。
高中起點升專科
文科:語文、數學(文)、外語。
理科:語文、數學(理)、外語。
專科起點升本科(按照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確定)
文史、中醫類:政治、外語、大學語文。
藝術類:政治、外語、藝術概論。
理工類:政治、外語、高等數學(一)。
經濟管理類:政治、外語、高等數學(二)。
法學類:政治、外語、民法。
教育學類:政治、外語、教育理論。
農學類:政治、外語、生態學基礎。
醫學類:政治、外語、醫學綜合。
所有統考科目每科試題滿分均爲150分。
1.運動健將和武術項目武英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50分)。
2.一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30分)。
3.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系統、國家特大型企業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産(工作)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20分)。
4.獲得省級工、青、婦等組織授予“五一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稱號者。(20分)。
5.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幹警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者(20分)。
6.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20分)。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20分)。
8.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20分)。
9.國防科技工業三線企業單位(地處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獲得企業表彰的先進生産(工作)者(20分)。
10.年滿25周歲(1993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員(20分)。
11.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省級民政部門頒發的《自謀職業證》(10分)。
符合兩項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其照顧加分不得累計。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含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在報名确认时须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等,逾期不再办理。
为树立“诚信考試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試理念和文明风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試的考生,在考前要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試违规处理办法。为此,要求每位考生在现场确认时,认真阅读《報名确认登记表》中诚信考試承诺及專升本考生的有效文凭保证书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九、国家教育考試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部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試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試违纪: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試的;
(三)考試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試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試过程中旁窥、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試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試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試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試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試作弊:
(一)携带与考試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試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試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試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試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試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試机构、考試工作人员在考試过程中或者在考試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試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試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試成绩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爲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試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試作弊现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試秩序,服从考試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試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試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試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扰乱考試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試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試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試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報名参加考試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試的,当次考試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試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处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試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試,其当次報名参加考試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試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夥作弊的;
(三)爲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爲的。
十、《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節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試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为实施考試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試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試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試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考試地点熟悉考场并了解有关注意事项。